高级理财师试点鉴定批文
关于同意开展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点鉴定工作的复函(人社鉴函[2009]48号)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北京开展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一级试点鉴定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7号)确定的“统考日”日期安排,在本地区开展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点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鉴定工作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 二、在试点鉴定工作中,请你们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按《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核试行方案》(附件1)进行理财规划师一级试点鉴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管理工作。请你们在试点鉴定日前30天,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审批确定的试点单位、考生来源、考点设置等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附件2)报我中心。试点鉴定工作结束后,针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和效果,向我中心报送试点鉴定评估报告。 三、试点鉴定考核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均合格者,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程序核发证书。其中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希望你们在试点鉴定工作中严格贯彻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试点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核试行方案》 2.《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北京开展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一级试点鉴定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7号)确定的“统考日”日期安排,在本地区开展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点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鉴定工作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 二、在试点鉴定工作中,请你们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按《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核试行方案》(附件1)进行理财规划师一级试点鉴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管理工作。请你们在试点鉴定日前30天,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审批确定的试点单位、考生来源、考点设置等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附件2)报我中心。试点鉴定工作结束后,针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和效果,向我中心报送试点鉴定评估报告。 三、试点鉴定考核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均合格者,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程序核发证书。其中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希望你们在试点鉴定工作中严格贯彻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试点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核试行方案》 2.《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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